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北京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政策解读(共2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北京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309号),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报表修订情况予以公告,并做出以下规定: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相应内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列文件内容同时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105号)中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第7号)中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20第7号)第七条。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xx年8月9日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北京市地税局根据通知要求,为规范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报送,将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共8类申报表)予以公告。
二、本公告发布后主要有哪些变化?
本公告发布后,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中制发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废止;二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20第7号)发布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同时废止;三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七条修订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原第七条“纳税人应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及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何时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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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江苏省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政策解读
江苏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率在时间维度、区域维度中均出现了一定的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调整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以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作用和效果。以下是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及政策解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规〔2016〕2号
经研究,决定调整江苏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七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率在时间维度、区域维度中均出现了一定的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调整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以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作用和效果。
二、主要内容
(一)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的预征率维持不变,即: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即2%执行。
(二)纳税人根据自行计算的预计增值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5%;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8%。预计增值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三)保障房仍暂不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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